最高法院:房屋虽为酒店式公寓商业房但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居住、生存权相对于普通金钱债权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可排除强制执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22-03-24

 

  【关键词】

  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酒店式公寓 商业房 优先保护

  【要点提示】

  房屋是否具有居住功能,与房屋系商业房还是住宅的属性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商业房被用于自住、住宅被用于投资炒卖的现象在现实中均不鲜见。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可归于商业房范畴,但酒店式公寓的设计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在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案涉房屋已被实际用于自住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即具有了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普通金钱债权,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案例索引】

  【陈鹤亭与上海市住安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提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49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24日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提审)认为:

  陈鹤亭对案涉房屋具有一定的居住权益,有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

  本案中,案涉房屋作为酒店式公寓在2014年被人民法院查封前,陈鹤亭一直委托时风公司对外出租获取收益,而非自住。仅就此而言,一审判决从形式上审查认定陈鹤亭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所列可以排除执行的条件,也并无不当。但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证明》,载明:依据查询人陈鹤亭申请,经查询,至2017年4月17日10:34止,查询人个人在我中心不动产登记信息库中,无房产(现手)登记记录。本案一审庭审中,陈鹤亭陈述自己之前居住在儿子名下的小产权房中,目前该房屋已被拆迁,并提交一份《关于对常昆路两侧相关地块进行收储的通知》予以佐证;时风公司确认其向陈鹤亭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至2016年8月,并当庭陈述2016年8月之后未再支付案涉房屋租金的原因是陈鹤亭自己居住。陈鹤亭再审亦陈述自己和配偶目前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尽管住安公司对陈鹤亭的陈述尚有异议,但并无证据证明陈鹤亭及其配偶除案涉房屋外还有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

  至于房屋是否具有居住功能,与房屋系商业房还是住宅的属性并无直接对应关系,商业房被用于自住、住宅被用于投资炒卖的现象在现实中均不鲜见。虽然案涉房屋系酒店式公寓,可归于商业房范畴,但酒店式公寓的设计仍可用于居住,且不排除自住。在没有证据证明陈鹤亭尚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案涉房屋已被实际用于自住的情况下,案涉房屋对陈鹤亭夫妇即具有了居住保障功能。故,相对于住安公司享有的普通金钱债权,陈鹤亭的居住、生存权益就有了优先保护的价值和意义。